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全省生态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推进台州生态畜牧业发展,确保生猪市场稳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台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于9月16日出台了《关于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62号)。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要求市区生猪自给率达到50%以上,县(市)自给率达到60%以上。二是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猪场(小区),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畜牧业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以农牧结合为主的生态养殖场(小区)。三是保护生猪发展后劲,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开展农民生猪互助合作保险,经当地农业部门组织引进的优良种猪按总价款的20%补助。四是鼓励“走出去”在外建立生猪供应基地。五是建立生猪生产预警机制,在出现生猪生产严重亏损时,根据生猪生产发展应急预案,安排和启用风险调节基金。六是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购买服务经费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共同承担。七是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和维护市级统一供精站,并加强“两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对新建存栏200头以上的奶牛小区,给予一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