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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

 发布者:农技推广总站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作者:  来源:农技总站

有媒体把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叫第三次土改,说是要试行土地的私有制,推行土地的自由买卖等等,这是完全错误的。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两个最严格的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用地制度。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目前,我国人均土地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再减少会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乃至于社会稳定。

  土地这个要素非常特殊,在很多方面有别于一般的经济要素和自然资源,所以在任何国家,土地制度的确立都有一定的前提。不确定前提就没有办法讨论问题。从我国实际状况来看至少有三大前提:

  第一必须有利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有利于守住耕地红线;在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建设用地不能突破总供给量。

  第二是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用途管制;严格审批。用途管制超越所有权,不能因为土地是你的,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当然,规划形成必须科学严密,并通过民主程序,做到公开公正,为绝大多数老百姓认可,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和任何用地者都不能违背。

  第三是我们已经有了一套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需要去完善它,而不是可以无视它的存在了。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是两种所有制,仅仅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就涉及很多类型,有福利型的宅基地,有公益型的学校用地类,还有经营型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应按程序,在可控的范围内稳妥利用。

    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土地承包期15年,1993年再延长到30年。现在提出“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但应该是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坚持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征地制度要改革,以后要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城镇规划圈外,只有公益性用途才能征地。同时,任何建设性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天台县农地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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