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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年5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印发《天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中共天台县委组织部                 天台县监察局

 

                                          天台县农业局                   天台县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天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抑制腐败现象,努力打造平安天台,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审计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村实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初,由村(社)委会提出本年度收支预算报告依法提交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表决批准后执行。并在下一年度把本年收支预算完成情况向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编制预算原则:量入而出,略有结余,支出不能大于收入。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开立银行账户。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在所在乡镇街道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确需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集体经济组织除了按规定留存一定的库存现金,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在基本存款账户内设置专账进行核算。

    2现金管理

    (1)收付合法的原则。包括两涵义:一是现金的来源和使用必须合法;二是现金收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2)钱账分管的原则。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及收付工作和现金保管工作,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3)收付两清原则。要做到复核原始凭证内容、日期、编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单位签章。收付款当面点清。

    (4)日清月结原则。对每天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要记入现金日记账,结出每天的库存现金余额,并把账面现金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余额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5)任何借款必须形成文字借据。村干部因业务需要临时预借(领)资金时,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因业务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其他主要领导审批,预借(领)款必须在公务完毕后七天内结清,超过三个月的作挪用公款处理;对村民或村民以外的借款必须由两委会全体通过,并将借据入账,不得销毁。

    (6)不准公款私存。

    (7)不准以“白条”抵库。

    (8)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9)严格控制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2000元。

    (10)不得坐支现金,出纳应于现金收入当天将款项送存开户银行。

    第五条 资金的审批、领用制度。各村要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对村级开支的使用范围和额度、审批权限及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预算外和预算内超过定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会同村两委负责人共同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级班子成员集体审批;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的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印鉴应实行村与乡镇代理中心分开保管制度,以加强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对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在支取银行存款前,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经代理会计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章。

    第六条 票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统一使用《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村集体各种收入都应开具《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统一收据可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统一保管,分村使用。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据存根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

    支出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要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购买货物品种多者,应附有销货清单,但销贷清单、提货单及收据和发票的记帐联、存根联不能作为支出票据,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和由村内直接开具的付款凭证(领款凭证),领款凭证一般只限于支付村内小额非商品性款项。

    第七条 收支结报制度。收款后一个月内不进账的,视作挪用处理;六个月内不进账的,以贪污论处。非出纳人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三天以内向出纳结清。凡支出发生后三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审批报销。

    收支发生日以开具原始凭证日期为准,收入进账、支出结报日以出纳记账日为准。各种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的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当月结清时,领条必须当月入账,不得以票据抵现。

    业务量大的村每月一次,业务量少的村每季一次到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报账,不得漏报、迟报,杜绝隐匿不报。

    第八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群众较为关注或发包金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发包标的金额大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标。发包范围、对象、程序必须经民主决策后确定。其中,5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须在乡镇的监督下,由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乡镇组织招投标;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须经乡镇以上组织招投标程序;4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发包或工程建设,须由县级以上组织招投标。在招投标中,必须坚持整体项目或工程不分割原则。项目发包合同做到内容完备、手续齐全,至少一式3份,承发包双方各执1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代理中心)备案1份。工程建设中工程款暂借(领)都必须入账核算。

    第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人员应及时将本年度的会计档案整理好。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其他会计账薄;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等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2、严格档案的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须经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进行记录。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财务档案,财务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4、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由本单位会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为永久性保管。

    5、会计人员调换的,会计档案由新会计人员接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不得故意拒绝办理移接交。

    第十条 村级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村两委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会计、出纳员。

    村会计负责财务审核和到乡镇街道财会中心街道报账,所有发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加盖村财务审核章方可入账。村会计应指导和督促村出纳做好财务工作。

    村财会人员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届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村级财会人员职责:

    1、按合法合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和银行结算业务。对于违反财务制度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有权进行退还、补办或拒绝付款,否则由出纳人员承担责任。

    2、负责保管好集体库存现金、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库存现金不超过限额。

    3、及时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按规定及时催结暂领款,做好各业合同的结算、兑现和债权债务清理落实工作。

    4、出纳人员必须每日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核对,接受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核对和检查。

    5、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及时整理好需要公开的帐目和财务活动等内容,提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负责做好财务公开相关各项工作。

    村财务人员享受与村其他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人,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障其安全和完整。

    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预算计划办理。变卖、出让、入股或报废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对重大固定资产的运作还需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借(贷)款抵押或担保。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村级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推选产生,一般为3-7人。民主理财小组可由村民监督委员代行。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由正直公正、有群众威信、熟识财务的人担任。

    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责,监督财务制度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益与分配、干部误工补贴;财务收支审核、集体资产流转及处置;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监督检查财务公开情况。

    民主理财小组应认真听取和反馈群众对集体财务和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干部落实处理,对检查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借民主理财之机妨碍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正常开展。

    村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财务公开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统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各村进行财务公开。

    公开内容:平时公开财务收支明细账目;对群众关心的财务活动要逐项逐笔公开;年终要公开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公开内容要详细全面、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

    公开时间:原则上统一为每季度首月上旬,业务量大的村应每月上旬公开一次。

    公开形式:统一为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当建在便于群众阅览的公共场所。

    村级在财务账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难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制度。县、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依法、独立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村级财务审计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由县、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编制审计计划,分年度实施,确保所有村的集体经济每三年轮流审计或清理一遍。

    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审计。

    对村主要干部实行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或清理结束,应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十五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天台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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