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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村一事一议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5日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有什么不同?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它与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缴纳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和承担的“两工”,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必须向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属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范畴,议什么项目,筹多少钱,出多少工,都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

(二)   程序不同。以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基本是自上而下地下达任务,村级组织负责落实到户。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则须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具体事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但都须经由村民民主决策,有关工作部门予以审核把关。

(三)   使用范围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足额上缴财政,村提留乡统筹费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修建、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公益事业和行政费用支出,“两工”也不是完全用于村内的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则只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建设项目,完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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